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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丹律师 罗丹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团支部书记浙江省省直律师协会优秀团员律师杭州市律师协会2018年度嘉奖律师2011“律师进社区”双十佳先进个人浙江微博律师团成员11年执业经验个人简介:浙江大学...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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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

关于不起诉制度主要有三大意义

 1、符合现代刑法思想   

传统刑法注重刑罚的报应功能,刑罚强调报复和惩罚,突出刑法对犯罪实行特殊预防的作用,而单一地采取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有罪必罚,罪罚相当;现代刑法,特别是二战以后,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形势的变化,观点更新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开始注重刑罚教育功能,强调教育,更加重视一般预防,在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时,采取刑罚个别化原则,探寻有无惩罚的必要,反映在刑诉制度上,就是看重其目的性,求其合理性。因此不起诉制度就是这种思想的体现。   

2、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代刑诉制度注重保护当事人,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力避免他们的合法权益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侵害,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尽早脱离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樊篱,是其最重要的利益所在。因此,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就适时终止了刑事诉讼,从而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以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相符合为前提。如果检察院对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受害人为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就有权申诉或直接向法院起诉。这样,追究制度上就保障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不起诉制度符合诉讼经济的原则   

现代的法律制度除了要实现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外,也有诉讼经济的原则。根据广大司法学者的学说可以看出,法律程序应尽量缩小诉讼成本,而达到最大化收益。作为重要程序法的刑事诉讼法自然也不例外,贯穿整个刑事诉讼中的诉讼经济也是不可缺的,不起诉制度正是诉讼经济原则在起诉阶段的体现。不起诉制度,使不该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适时终止,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使法院得以集中精力去处理更为重要的案件,从而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提高了司法操作中处理刑事案件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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